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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醫學大學行政業務分層負責明細表說明

一、 本校為加強工作簡化及提高行政效率,建立分層負責之制度,劃分工作權責,並使責任層級明確,特訂定行政業務分層負責明細表。各單位承辦人員,悉依本表之規定辦理。
二、 凡授權決行之事項,由各該層負責人作最後決定,其上級負有監督考核之責任,有特殊情形該層負責人認為須向上級請示者,得以書面或口頭為之。
三、 各層人員處理業務,應以法令規章所規定之範圍為限,被授權之各層負責人執行授權事項,應在授權範圍內迅速為正確適當之處理決定,不得再授權次一層代為決行。
四、 副校長、主秘、一級單位代判之案件,必須加蓋「授權決行」章,以明權責並作為文書處理之依據。
五、 表列項目如有增減,各該單位應以其業務性質建議修訂,經核定後再予增補或修正。
六、 各工作項目之會簽單位情況各異,除已註明者外,請自行斟酌,必要時先以電話商洽。
七、 分層負責明細表經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秘書處  謹識

2024年9月修訂


行政業務分層負責明細表(2024年09月修訂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