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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申訴


本校為保障教師權益,特依「大學法」、「教師法」、「教師申訴評議委 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及「臺北醫學大學組織規程」,成立「臺北醫學大 學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臺北醫學大學教師 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

  • 何種情況下可提申訴?(評議要點第2項)

          本校專任教師對本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本要點提起申訴。

         本校專任教師因本校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益者,亦得提起申訴;法令未規定應作為 之期間者,其期間自本校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本校兼任教師受聘期間,對本校教師資格審定之申請、審查結果及本校有關其個人終止聘約、停止聘約執行、待遇、請假與退休金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損害其權益者,得準用本要點提起申訴。

  • 本校專任教師提起申訴、再申訴之管轄如下:(評議要點第8項)

           對於本校之措施不服者,向本會提起申訴;如不服本會評議決定者, 向教育部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育部申評會)提起再申訴。

           對於教育部之措施不服者,向教育部申評會提起申訴,並以再申訴論。

  • 教師申訴提起時間?(評議要點第9項)

          申訴之提起,應於收受或知悉措施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再申訴應於申訴評議書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

         前項期間,以受理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收受申訴書之日期為準。

         申訴人誤向應受理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以外之機關或學校提起申訴者,以該機關或學校收受之日,視為提起申訴之日。

         申訴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第一項之申訴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校申請回復原狀。但遲誤申訴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為之。申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申訴行為。

  • 如何提出申訴(步驟及注意事項):

Step1:請填寫「教師申訴書」,並檢附相關文件證明。

Step2:將正本「教師申訴書」及相關文件證明親送掛號郵寄秘書處行政業務組(吳品儒小姐)

備註:

1.若因特殊原因無法親送或郵寄時,可先將親簽之教師申訴書掃描或拍照以Email送件,但送出後仍需將正本補送至秘書處(可郵寄)。

郵寄地址:11031 台北市信義區吳興街250號 秘書處行政業務組 吳品儒小姐。

E-mail:pinpin@tmu.edu.tw

 

2.若採雙掛號郵寄或Email傳送資料者,本會承辦人將於收到申訴書及相關文件證明後,以電話及Email與當事人聯繫收件情況。

  • 相關法規連結:

臺北醫學大學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要點(111.06.09版)

臺北醫學大學組織規程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大學法

教師法

  • 教師申訴聯絡窗口:

秘書處行政業務組 吳品儒小姐

聯絡電話:(02)2736-1661分機2089

E-mail:pinpin@tmu.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