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

 「臺北醫學大學行政業務分層負責明細表」說明

一、本校為加強工作簡化及提高行政效率,建立分層負責之制度,劃分工作權責,並使責任層級明確,特訂定行政業務分層負責明細表。各單位承辦人員,悉依本表之規定辦理。

二、凡授權決行之事項,由各該層負責人作最後決定,其上級負有監督考核之責任,有特殊情形該層負責人認為須向上級請示者,得以書面或口頭為之。

三、各層人員處理業務,應以法令規章所規定之範圍為限,被授權之各層負責人執行授權事項,應在授權範圍內迅速為正確適當之處理決定,不得再授權次一層代為決行。

四、副校長、主秘、一級單位代判之案件,必須加蓋「授權決行」章,以明權責並作為文書處理之依據。

五、表列項目如有增減,各該單位應以其業務性質建議修訂,經核定後再予增補或修正。

六、各工作項目之會簽單位情況各異,除已註明者外,請自行斟酌,必要時先以電話商洽。

七、為使權責劃分能有所依循,114學年度調整由校長直接督導之單位業務,仍依現行分層負責明細表授權。以上業經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秘書處  謹識

2025年8月修訂


行政業務分層負責明細表(2025年08月修訂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