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醫學大學行政業務分層負責明細表說明
一、本校為加強推行工作簡化及提高行政效率,建立分層負責之制度,劃分工作權責,並使責
任層級明確,特訂定行政業務分層負責明細表。各單位承辦人員,悉依本表之規定辦理。
二、凡授權決行之事項,由各該層負責人作最後決定,其上級負有監督考核之責任,有特殊情
形該層負責人認為須向上級請示者,得以書面或口頭為之。
三、各層人員處理業務,應以法令規章所規定之範圍為限,被授權之各層負責人執行授權事項
,應在授權範圍內迅速為正確適當之處理決定,不得再授權次一層代為決行。
四、副校長、主秘、一級單位代判之案件,必須加蓋「授權決行」章,以明權責並作為文書處
理之依據。
五、表列項目如有增減,各該單位應以其業務性質建議修訂,經核定後再予增補或修正。
六、各工作項目之會簽單位情況各異,除已註明者外,請自行斟酌,必要時先以電話商洽。
七、各單位分層負責明細表經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秘書處 謹識
2013年8月新訂
行政業務分層負責明細表說明 |
教務處 |
學生事務處 |
總務處 |
研究發展處 |
資訊處 |
國際事務處 |
秘書處 |
人力資源處 |
財務處 |
圖書館 |
進修推廣處 |
環保暨安全衛生處 |
管理發展中心 |
事業發展處 |
體育事務處 |
公共事務處 |
人體研究處 |
各學院共通 |